鄂建办〔2014〕30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8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2014年12月15日起,省厅停止受理各市州报送的上述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省厅直接受理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由省厅核准的,2014年12月8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核准的,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2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