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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湖北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通 


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希望全体员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恪尽职责,严以律已,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制度  通知                                湖北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司室    2011年1月1日
                                       




湖北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印章管理办法…………………………………………………………………………………………………………………2
          2、办公用品管理办法……………………………………………………………………………………………………………4
          3、现金管理细则……………………………………………………………………………………………………………5
          4、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6
          5、通迅费报销规定…………………………………………………………………………………………………………………7
          6、招待费报销规定…………………………………………………………………………………………………………………8
          7、劳动合同管理办法………………………………………………………………………………………………………………9
          8、劳动纪律管理办法………………………………………………………………………………………………………………15
          9、员工奖惩办法……………………………………………………………………………………………………………………18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正确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印章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销毁等事项。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公司印章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印章制发前应登记,并盖首次印鉴,以备查考,严禁擅自刻制印章。
三章 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按合同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立即交还。
第四章 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业务,一律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各类印章必须经该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条 用印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错用。使用各类印章应建立相应登记制度,以便备查。
  第十条 公司用印范围是: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决议、决定、函件、批复、意见、报表、协议书、介绍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必须使用留有存根的统一格式,并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必须是公司在岗员工。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类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应在保险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间的门、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回原处并锁牢,严防被盗或丢失。
第七章  印章的销毁
  第十四条 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将印章封存。
  第十五条 建立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印章销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毁并签字。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个人擅自刻制和启用印章者,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公司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或不按相关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使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十九条 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检查中发现乱存、乱放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将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盖章,因此引起法律纠纷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后果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印章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财务印章的,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印章废止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废止印章的,对印章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报废及打字复印费用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办公用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办公用品主要分以下两大类:


  一、消耗品:墨盒、硒鼓、色带、纸张、铅笔、胶水、固体胶、桨糊、大头针、图钉、回形针、橡皮、笔记本、复写纸、标签、便条纸、信纸、夹子、订书钉、中性笔、圆珠笔、修正液、信封等。


  二、管理品: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照相器材、电话、空调、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文件夹、茶具、书籍资料、剪刀、裁纸刀、订书机、印章、档案盒、档案袋等。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月的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由部门人员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主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汇总各部门的采购申请,并经核查库存情况后填写《物品采购计划表》(办公室对需用量大的可酌量库存)实施采购;对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办公品,须呈报总经理同意后方能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采购临时急需的办公用品,在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七条 为有效完成采购任务,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条 对专业性物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协助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九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本着节约、合理、适用的原则,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务求价廉质优。严禁收取回扣及贵重馈赠。


  第十条 办公用品入库前须由办公室主任按购货清单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确保质量。


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指定专人控制发放。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的领用必须认真履行手续,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若被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各部门文件和资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自行打印或复印,因特殊情况需外出打印或复印的,经主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送出。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实行月统计,截止时间为每月月终,在每月生产经营会上通报,年终进行汇总。


  第十七条 办公室每次采购后,凭采购发票和《物品采购申请单》、《物品采购计划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在外打字复印的费用,由办公室根据备案资料,签署结算意见,每月结算一次,由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在年终时予以支付。对于未在办公室备案的打字复印费用,财务部不得支付。


  第十九条 对于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其他有关事项。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资金正常运转,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现金管理原则


  第二条  钱账主管原则。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的原则。各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员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第三条  现金开支的范围必须符合规定的原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金只能用于:一、支付员工工资;二、支付差旅费;三、支付因公借款;四、支付零星采购材料和用品款;五、支付运杂费。


  第四条  现金必须及时交库。各职能部门收入的现金,应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银行。


  第五条  坚持日清日结。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第六条  坚持现金盘点。出纳自身盘点,应由主管会计每月协助盘点,对盘点的结果实行签字保存,备公司随时抽查。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第七条 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现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具体规定


第八条 日常现金储备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九条 日常现金储备不得私自挪用,不能白条抵帐,不能私自外借。


  第十条 现金报销,凭正式发票,由领导审批会计填制付款凭证报销。现金支出后,发票要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十一条  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让他人代替办理。


  第十二条 各种报销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制度和公司制度规定,有法定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手续后,财务人员才能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罚款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如出差、业务招待等)购买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等(100元以内,不予借支,先个人垫付,然后凭正式发票报销),支取现金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现金支出申请,领导审批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公司实际和现行市场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伙食费控制标准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在省内出差,取销伙食补助。凭中、晚就餐发票控制报销(早点除外),控制标准为每人每餐25元(因业务招待除外),报销时由经办人在发票后注明时间及原因,限额控制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条 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就餐发票参加人员均签名,财务严格把关,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参加各种会议,食宿统一安排的不予报销,未统一安排的就餐仍按以上标准报销。


  三、一次出差多天多餐,可累计计算,单项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在市区内学习、培训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车船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省外出差应从严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开会、学习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公司所有人员出差严格控制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为顾及公司形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时应明确),住宿费标准可提高档次报销。


  第九条 市区内办事,一般不得报销的士票,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通讯费报销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通讯费使用,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执行。


报销标准


  第四条 公司领导每月按260元报销。


第七条 小车司机每月按50元报销。


第八条 一般管理人员每月按50元报销。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电话费一般控制在60元/每月,严禁公话私用。


报销原则


第十条 员工通讯费报销范围为个人手机费用,每月报销一次,由办公室按报销标准进行登记,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即可报销。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与控制,明确招待费的核定标准,规范业务招待费列支程序,本着合理、节俭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招待费开支规定


第三条 对外招待用烟酒、茶叶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入库台帐,招待部门统一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用。公司办公室凭发票和领用登记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 对外招待需购买礼品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招待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条 公司内部招待按30元/人的标准控制招待费,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报销时发票必须经办公室签字确认。对于超出审批范围的招待费用,由招待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章  招待费的管理


第六条 进行招待时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标准范围内开支的招待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核实后予以报销;凡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劳动纪律是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要求和《劳动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动纪律管理按公司设置的行政机构进行划分,层层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经理和人事干事负责;工段(班组)、项目经理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工长(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章  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一、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凡是当班员工应提前到达生产(工作)岗位,并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二、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医院证明,每天工作七小时,直至分娩;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可喂奶两次,每次半小时。


  第六条  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不串岗脱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无理取闹,不带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电视等。


  第七条  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爱护设备和工具,做到增产节约。


  第九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应上墙公开,实行当班点名考勤。


  二、正确使用考勤符号,各种假条应与考勤一致,按月记录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应有考勤员和工段(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作为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考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第十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事由不准请假。告假(指事后请假)视同旷工。请事假时应逐级批准,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工段(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实习生和学徒工请事假从严掌握,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时,须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当遇公休或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回来后凭出院证明可以计算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的,严格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三、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门或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并根据县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意见,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伤,需要就地治疗的员工,履行报告程序后,凭诊断证明才能算伤假;


  (三)休息伤假时间,严格执行《鄂州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即鄂州市劳社〔2005〕7号。


  四、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探亲的对象及假期,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五、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请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符合国家规定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对象及假期,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产假期满,需要请哺乳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假期。


  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在生产(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忙季休假的,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条  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员工必须坚持先批准后使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二、新招(聘)员工必须经过入厂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新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特种作业岗位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四、内部借用人员或者返聘内退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五、使用劳务工必须从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供方中输入。


  第十二条  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岗位调整时,要严格按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完整交接,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并形成交接记录。


  二、轮换班时要进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记录。


  三、操作设备交接应讲清设备运转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


  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业务(技术)、营销措施、企业管理制度等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避免给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


  一、劳动纪律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和工段(班组)项目三级检查制度。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工会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单位及相关工段(班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抽查;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由各二级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干事、工会主席和安全员等职能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工段(班组)、项目每个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工段(班组)项目的劳动纪律,由工段(班组)项目负责人每天检查。


  二、不同层次的劳动纪律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对违纪行为做好登记,为劳动纪律考核提供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违纪: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或收听广播的;


  (三)上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


  (四)上班时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的;


  (五)上班时外出办事不向领导报告去向的;


  (六)带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时串岗、脱岗的;


  (八)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工序交接记录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


  (一)操作人员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时干私活的;


  (四)年度连续旷工七天以内的(含七天);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负责人争吵谩骂或无理取闹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三、特别严重违纪:


  (一)请假在外从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时打架斗殴负主要责任的;


  (三)年度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员工一般违纪的,扣款50~100元;屡教不改的,可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员工严重违纪的,扣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员工特别严重违纪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直至辞退。


  四、对员工个人违纪的扣款,属公司有关部门检查考核的,由公司财务收缴,属二级单位检查考核的,由各二级单位财务收缴,分别列入公司和二级单位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纪员工的惩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


  第四条  凡是要求公司给予员工实施奖惩的考核措施,一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资金或者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设计开发、加强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技术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强化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创建优良工程,为公司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八、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九、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科研交流等社会活动,为公司建设企业文化,提升社会形象作出贡献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先进评比,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员工,授予工作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凡是当年获得过前款奖励的员工,可以优先被推荐评选为工作标兵和劳动模范。


  第八章 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的突出程度或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工作成绩较为显著,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单位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县区级奖励的,嘉奖一次;


  二、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在本公司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地市级奖励的,记功一次;


  三、工作成绩十分显著、事迹十分突出,在本地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省部级奖励的,记大功一次;


  四、工作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50000元以上,或者荣获国家级奖励的,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第九条  在给予员工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500元、记功1000元、记大功2000元;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确定。


  前款奖金不包括公司各种单项奖奖金。公司设立的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给予员工奖励,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情况及时整理事迹材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当制作表彰文件,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还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当举行颁奖仪式。给予员工嘉奖、记功、记大功、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由各二级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奖金。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公司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处分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法用工,疏于管理,导致劳资纠纷,影响公司社会形象,或者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盗用公司印章和资质文件,在外招摇撞骗,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受损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与社会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对公司的生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分,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错误情节较轻,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错误情节较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错误情节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错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辞退。


  第十六条  在给予员工处分时,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扣款。


  第十七条 除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分和扣款外,对于因违纪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比例,一般控制在直接经济损失的10%~50%以内。


  第十八条  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武装保卫、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工作的考核,可以另行制定奖惩措施,达到从严管理的目的。


第五章  处分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整理调查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给予员工辞退处分,必须同时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制作处分文件,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召开一定的会议,宣布处分决定,总结教训,以警效尤。


  第二十二条  决定或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辞退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二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员工的处分公布以后,受处分者如果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公布以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公司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变处分的决定或者裁决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给予辞退处分的员工,如果同时给予罚款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相应款项扣回。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职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员工奖励和处分的审查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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